袁艾香律师亲办案例
按套计价的房屋面积出现差异,能否要求赔偿
来源:袁艾香律师
发布时间:2015-04-11
浏览量:3361
2009年3月12日,魏某某、广东某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约定魏某某向广东某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认购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某单位的房屋,该房屋的建筑面积为68.27平方米(以政府房管部门最后测定为准)。同年3月19日,魏某某、广东某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魏某某向广东某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位于白云区机场路某单位的房屋,性质为住宅,建筑面积68.27平方米,属预售,按套出售并计价,总金额为1104950元。2013年5月13日,案涉房屋产权登记至魏某某名下。案涉房屋的房地产权证载明,该房屋的建筑面积为65.31平方米。


魏某某认为广东某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交付的涉案房屋房屋建筑面积不符合合同的约定而向白云区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判令广东某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向魏某某支付违约金62312.25元。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对于面积误差的价款不予支持。《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商品房销售可以按按套(单元)计价,也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或建筑面积计价。本案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计价方式为按套(单元)计算,并未约定房屋单价,该约定的交易方式和计价办法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既然已经明确约定按套计价,则抛开该约定内容单独针对面积不符的问题,不符合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而且开发商在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房屋按套计价,并排除了双方在房屋建筑面积产生差异的情况下按以套内建筑面积为计价方式对房屋价款进行结算的途径,故对原告要求返还减少面积的差价款的请求不予支持。其要求返还面积差价款的行为,也与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不符。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应该支持购房者要求返还误差面积价款的诉请。虽然双方约定排除了双方在房屋建筑面积产生差异的情况下按以套内建筑面积为计价方式对房屋价款进行结算的途径。但是也没有约定其他解决方式。因此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的规定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面积误差的处理方式。如果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则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其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第三种意见认为,虽然合同中对于选择按套计价时排除了按按套内建筑面积或建筑面积计价时面积误差条款的适用,但并没有指明适用何规则,约定不明确。当事人按套计价应当允许合理误差范围,可以参照《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解释》第十四条的处置原则,酌定出卖人退还面积误差超出3%部分的房款及利息,对3%以内部分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损失。

评析

笔者支持第一种意见,理由在于:如果出卖人交付的商品房的套型与设计图纸不符,或者相关尺寸超出了约定的误差范围,误差明显超出合理限度,买受人可以退房,或者与出卖人重新约定总价款。买受人退房的,由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买受人既不退房,又不能与出卖人重新约定总价款,当事人又未约定具体处理规则的,应当认定属于约定不明,则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而当房屋出现轻微面积误差时,排除开发商故意改动设计图纸减少房屋建筑面积的情况,房屋施工过程中出现合理范围误差一般非开发商所能控制。如果出卖人交付的商品房的套型与设计图纸相符,相关尺寸也在约定的误差范围之内,可以认为开发商并无过错。买受人在签订采取按套计价方式的房屋买卖合同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能够预见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的面积(尤其对于期房)与房产证登记时核定的实际面积极有可能不一致,仍然与开发商约定选择按套计价方式,应视为其接受了该交易方式在面积差异方面可能带来的交易风险,理应对该选择承担相应后果。同时,当事人约定按套计价,而不采取按面积计价,也说明房屋面积在一定程度上对房屋价款并不起直接决定作用,而只是参照作用。本案双方当事人合同约定按套计价,因此,判断实际交付的商品房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应将实际交付房屋与合同所附房屋的平面图进行比较,确定套型与设计图纸是否一致,相关尺寸是否在约定的误差范围内。而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相关尺寸的误差范围,房屋的实际尺寸与《商品房买卖合同》附图标注的尺寸基本上出入不大,说明该面积误差处于合理范围之内。且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也明确,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合同中有关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条款。因此,买受人要求返还因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之误差部分房价款的主张,因不符合双方的合同约定,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当然,如果双方约定房屋按套计价面积出现误差不补差价后,补充协议中对此又做出约定双方在面积出现误差的情况下,双方应当按照关于房屋按照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对于的面积误差条款进行处理,则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按照补充协议的约定确定进行赔偿。如果补充协议排除了按套计价出现面积误差的条款,但又没有另外作出约定,那就应当回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3]7号)中第十四条的规定去。

以上内容由袁艾香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袁艾香律师咨询。
袁艾香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288好评数2
  • 办案经验丰富
中国广州市广州大道中289号南方传媒大厦B座15-18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袁艾香
  • 执业律所: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565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广东-广州
  • 地  址:
    中国广州市广州大道中289号南方传媒大厦B座15-18楼